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
債 權 人 喬岱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綠雲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莫家誠即彩依化粧品工坊核發
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、第513條第1
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係以莫家誠即彩依化粧品工坊為債務人,聲請對
其核發支付命令,
惟依經濟部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,彩依化
粧品工坊為合夥商號,現登記之代表人為莫雅玲,並
非莫家
誠開設之
獨資商號,故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發函通知債
權人於7日內釋明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究為何人,並查明彩依
化粧品工坊之負責人姓名,及提出該負責人之
戶籍謄本,該
通知並已於同月14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惟
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聲請之債務
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依前開說明,債權人之聲請應予
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進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