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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喬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綠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莫家誠即彩依化粧品工坊核發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、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係以莫家誠即彩依化粧品工坊為債務人,聲請對 其核發支付命令,依經濟部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,彩依化 粧品工坊為合夥商號,現登記之代表人為莫雅玲,並莫家 誠開設之獨資商號,故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發函通知債 權人於7日內釋明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究為何人,並查明彩依 化粧品工坊之負責人姓名,及提出該負責人之戶籍謄本,該 通知並已於同月14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 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聲請之債務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依前開說明,債權人之聲請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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