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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7號 債 務 人 蔡淑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簡稱消債 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5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,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: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,為期6年共72期,每期 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,590元(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 約金1,232元),另於每年度2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度獎金收 入15,929元,清償總額合計為1,146,054元,本院審酌下述 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: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駿福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,採日薪制, 並無保障月薪,平均每月工作日數為20日,每日工作時數為 8小時,自103年1月起至11月止月平均收入約為24,227元(含 底薪、年資津貼、技能津貼及加班費,且已扣除勞健保費用 1,591元),勞動節時發放現金500元,生日則有禮金600元、 端午及中秋節並未發放現金,年終獎金則須視營運狀況發給 ,過去3年度均有發放,有駿幅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03年 12月30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、債務人103年12月15日 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,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,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。 ㈡次查,債務人之母蔡吳寶秀(現年約63歲)固未達勞動基準法 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,然其最近2年均無所得申報資料,名 下亦無任何財產,並有高額債務需清償,應認其為無資力之 人而有受扶養之必要。惟除債務人外,蔡吳寶秀另有扶養義 務人二人,其並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,有債務人及其 母、弟妹戶籍謄本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勞 保投保單位、金額查詢資料、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及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回函、債務人103年12月12日陳報狀附於本卷可憑 ,是債務人主張由其與弟妹平均分擔扶養費用,每月支出約 2,361元(7,084÷3=2,361),應屬合理。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,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0,869元,並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受扶養人扶 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3,230元(10,869+7,083÷3=13,230), 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 活程度,無奢侈浪費之虞。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名下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 約金88,704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完畢(保單解約 金本為88,677元,然為核計便利,債務人願提出88,704元列 入清償),另願於每年度2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度獎金收入三 分之二(即15,929元),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12日函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7日 函及債務人104年2月11日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等可資為證 ,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。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價值新台幣950元之投資、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,再 無其他任何財產,有債務人100年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,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,債權 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89,627元( 88,677+950=89, 627)。再者,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 548,438元,亦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附於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卷宗可稽,而期間債 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05,484元 【依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分別公告之101、102及103年度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〈(10,244+6,834÷3)×17 +(10,869+7,083÷3)×7= 305,484】,扣除後所得之數 額為242,954元(548,438-305,484=242,954)。綜上,本件 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,146,054元,顯逾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,及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併此敘明。 三、末查,本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 意更生方案之條件,反對意見略以: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三 節、年終、全勤等獎金收入,非無疑義,且其主張扶養費用 支出是否必要;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,應提高清償金 額,否則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。惟查: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駿福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陳報:公司需有 產品趕工狀況才開放員工加班,有加班情形方發給伙食津貼 ,伙食津貼並非固定薪資。而債務人每月薪資包含底薪、年 資津貼、技能津貼及加班費用等給付項目,平均為24,227元 (含前揭給付內容,並扣除勞健保費用1,591元),過去3年債 務人請領年終獎金金額分別為22,020元、22,324元、24,038 元,平均每年度為22,794元,有駿幅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2月30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在卷可參,足認債 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。且審酌債務人願將各 項獎金(含年終獎金、勞動節獎金及生日禮金)三分之二列入 更生方案清償債務,足認其充分展現更生誠意。且因其更生 方案所提列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,倘遇有突發狀況 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者,前開獎金三分之一之餘額即 可作為債務人因應突發事件之開銷,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 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。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,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,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,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,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。依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,於扣除母親扶養費用2,36 1元後,客觀上其自身可運用之金額僅為8,508元,並未超逾 最低生活費用,債務人酌留金額既無逾情之處,且其確與母 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,業如上述,自難希冀債 務人再撙節支出,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,否則將 導致其與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,或更生方案履 行困難,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,更損害債權 人之受償權益,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。 ㈢再按,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,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,並及其負債之原因、過 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,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 債或消費之情形,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。為 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,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已盡力清償者,例如債務 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,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;無清算價 值者,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,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 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,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,法院即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(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)。 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,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及各項獎金三分之二數額均用以 履行更生方案,當認已盡力清償,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。債 權人指摘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,應提高還款金額等主張,並 不足採。 四、綜上,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已盡力清償,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,故應予認可。並依上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:更生方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一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、每期清償金額: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,以每1個月為1期,為期6年。 │ │(1)第1期至第72期:每期清償新臺幣14,590元,共72期(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,232元)。 │ │(2)年度獎金收入:每期清償新臺幣15,929元,於每年度2月份當期清償,共6期。 │ │2、清償期間及方法: │ │(1)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,於每月15日前,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│ │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,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 │ │(2)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。 │ │3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:新臺幣4,397,924元 │ │4、清償總額:新臺幣1,146,054元 │ │5、清償成數:26.06% │ │6、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,視為喪失期限利益,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,仍視為全部 │ │ 到期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:(單位:新臺幣/元)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分配之金額 │ │ │編號│ 債 權 人 │ 債權金額 │債權比例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6年總清償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第1期至第72期 │年度獎金收入(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各期均含分期 │每年度2月份當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清償之保單解約│清償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一 │玉山商業銀行│4,397,924 │ 100% │ 14,590 │ 15,929 │ 1,146,054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合 計 │4,397,924 │ 100% │ 14,590 │ 15,929 │ 1,146,05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附件二: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、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、不得購買精品服裝、飾品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、不得購置不動產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、不得購買機動車輛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、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六、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九、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二、不得參與賭博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三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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