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良
相 對 人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留置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定一個月以
上之相當期限,通知
債務人,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
,即就其留置物取償;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,
債權
人得
準用關於實行
質權之規定,拍賣留置物並就其賣得價金
優先受償。此觀
民法第93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893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次按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,商人間因營業關係
所生之債權,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,即可視為有牽連
關係而成立
留置權。縱其債權與占有,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
生,且無任何
因果關係,亦無不可(最高法院60年
台上字第
3669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末按留置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
法院拍賣時,法院亦得為許可之裁定(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
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間將附表1所示編號1
至81號之模具交與
聲請人並委託聲請人生產;又於102年7月
24日、102年8月14日、102年8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下訂單取
貨;另於102年9月間委託聲請人製造附表1編號82、83號之
模具。
詎相對人就前述委託生產及下單取貨所應支付之貨款
共計新台幣(下同)529,317元及模具委製費用1,440,000元
均未支付,聲請人遂於103年2月20日寄發
存證信函定40日之
期限催告相對人清償,
惟相對人於收受
上開存證信函後,逾
期
迄今仍未清償,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附表1所示留置物以
資受償,並提出支票、統一發票、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
或折讓證明單、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
本件拍賣留置物之聲請陳述意
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
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
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
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
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
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