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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永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芳 相 對 人 鳳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春明 法定代理人 董國泰 法定代理人 董洪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86年向第三人單維聖借款 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8月25日 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 記在案。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2,000,000元 。又第三人單維聖嗣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讓與 聲請人,並已於103年6月20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,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權 移轉變更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異動索引、債權讓與證 明書等影本各1件、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。 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 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 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 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建物面積 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十│合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二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45│台南市新營區│台南市新│12層樓房│33│33│平│全部 │ │ │8 │復興路1074巷│營區茄苳│鋼筋混凝│.0│.0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2號十二樓 │脚段1053│土造 │8 │8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1053-1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1053-2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茄苳脚段460建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9 │ │共有部分:茄苳脚段461建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9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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