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
聲 請 人 永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芳
相 對 人 鳳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春明
法定代理人 董國泰
法定代理人 董洪春菊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86年向
第三人單維聖借款
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8月25日
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
擔保,經登
記在案。
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2,000,000元
。又第三人單維聖
嗣將
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讓與
聲請人,並已於103年6月20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,為此聲
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權
移轉變更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異動索引、
債權讓與證
明書等影本各1件、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
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
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
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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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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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建物面積 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十│合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二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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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45│台南市新營區│台南市新│12層樓房│33│33│平│全部 │
│ │8 │復興路1074巷│營區茄苳│鋼筋混凝│.0│.0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2號十二樓 │脚段1053│土造 │8 │8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1053-1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1053-2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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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茄苳脚段460建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9 │
│共有部分:茄苳脚段461建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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