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瑞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映瑩
相 對 人 蔡再添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31日向
聲請人借
款新臺幣(下同)243,200元,除簽發
發票日為①98年5月31
日②98年5月31日③98年6月30日(原記載發票日誤寫為98年
6月31日)④98年7月31日,票面金額為①50,300元②50,000
元③30,000元④112,900元之支票4紙交聲請人收執外,並以
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
擔保(擔保債權總
金額:1,000,000元),經登記在案。
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前
開支票,均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
退票,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本件聲請,
業據其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、
抵押權
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
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
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
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
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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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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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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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354 │建│95.00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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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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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騎│合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樓│計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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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3│臺南市南區喜│臺南市南│2層樓房 │38│49│11│99│平│全部│
│ │9 │樹路151巷○○ ○區○○段│加強磚造│.5│.5│.0│.0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弄7號 │354地號 │ │0 │0 │0 │0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