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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華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郎 相 對 人 郭曾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其與第三人旭興電氣工業社、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、佑成電業材料有限公司因經銷聲請人之產品致生對聲請人 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貨款、保證、及 因支付貨款所簽發或背書票據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,000,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2 月17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 記在案。嗣第三人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、佑成電業材料有 限公司所簽發,用以支付聲請人103年4至6月貨款之支票, 經聲請人向付款銀行提示均未獲付款,積欠貨款共計為6,23 6,806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、抵押權變更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支票及其 退票理由單、出貨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旭興電氣工業社、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、佑成 電業材料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 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 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 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司拍字第36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│ 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27 │田│87.45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28 │田│0.15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31-1│田│151.89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32 │田│27.67 │全部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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