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67號
聲 請 人 華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一郎
相 對 人 郭曾芙蓉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︰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其與
第三人旭興電氣工業社、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、佑成電業材料有限公司因經銷
聲請人之產品致生對聲請人
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在
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貨款、保證、及
因支付貨款所簽發或
背書票據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,00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國131年12
月17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
記在案。
嗣第三人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、佑成電業材料有
限公司所簽發,用以支付聲請人103年4至6月貨款之支票,
經聲請人向付款銀行提示均未獲付款,積欠貨款共計為6,23
6,806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、抵押權變更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支票及其
退票理由單、出貨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
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第三人旭興電氣工業社、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、佑成
電業材料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
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
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
該通知後,逾期
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
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
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
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
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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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司拍字第36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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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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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27 │田│87.45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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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28 │田│0.15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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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31-1│田│151.89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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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032 │田│27.67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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