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
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加藤匠
相 對 人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鄭浚瑋即鄭金發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永鵬瀝青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永鵬瀝青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
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亦
適用
之。次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
對人,如
聲請人於
聲請狀所列載之相對人
非抵押物之現所有
人而對抵押物無處分權,法院自不得依此聲請對該相對人為
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永鵬瀝青有限公司(原名上發營造有
限公司,後更名為嘉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,再更名為永鵬瀝
青有限公司,下稱永鵬公司)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,為
擔保其與相對人鄭浚瑋即鄭金發、
第三人日鑫國際有
限公司(下稱日鑫公司)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
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債
務,包括借款、貸款、票款、租金及保證在內,設定新臺幣
(下同)12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
期
日為民國127年5月22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
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嗣相對人永鵬公司、鄭浚瑋即鄭金
發、第三人日鑫公司共同簽發
發票日為97年4月8日,票面金
額為12,000,000元,到期日為103年11月10日,受款人為聲
請人之
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,
詎屆期竟未獲兌現,為此聲
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
利證明書、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
經查:
㈠聲請人對抵押物現所有人即相對人永鵬公司之聲請,經核尚
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永鵬公司、鄭浚瑋即鄭
金發及第三人日鑫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
本件最高
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
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
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
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
上開規定,此部
分聲請,應予准許。
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
所載,本件聲請拍賣之抵
押物,其現所有人僅有相對人永鵬公司一人,依前開說明,
聲請人對相對人鄭浚瑋即鄭金發之聲請即非適法,此部分聲
請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
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
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
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地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 │建│2578.00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-5 │建│555.00 │555分之19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-6 │建│1399.00 │1399分之35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-11│建│760.00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5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-12│建│950.00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6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-13│建│794.00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7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-14│建│749.00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8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太子廟小段│4-15│建│658.00 │全部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