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
聲 請 人 全泰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財能
上列
聲請人對
相對人葉寶發聲請
本票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
。
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
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
云云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
聲請狀及所提出本票上,並未記載相對
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
年籍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
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,該
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聲請人
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法就相對人是否仍有
當事人能
力、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
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,
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吳進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