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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全泰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能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葉寶發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,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 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所提出本票上,並未記載相對 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該 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 逾期今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法就相對人是否仍有當事人能 力、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, 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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