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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5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科森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相 對 人 李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貳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 四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五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 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 記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) 六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七、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聲請人,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司票字第155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請求金額 │到 期 日 │票據號碼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4月2日 │1,200,000元 │792,000元 │102年4月25日│CH561776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2年4月2日 │1,130,296元 │738,296元 │102年5月25日│CH561777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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