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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力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關 相 對 人 鼎士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增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除別有規定外,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此觀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,其付款地記載為「臺北縣 中和市(現已改制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」, 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說明,將本件移送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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