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40號
聲 請 人 力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關
相 對 人 鼎士優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增仁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對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除別有規定外,
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此觀
非
訟事件法第5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
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
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,其付款地記載為「臺北縣
中和市(現已改制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」,
依
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聲請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
爰依
前揭說明,將本件移送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