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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嘉宏 相 對 人 張家禎       黃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5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 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(本院一0二 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三二號)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,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、第4項 定有明文。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,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,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,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,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,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,故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,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, 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,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並經本 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3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 財產,相對人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,聲請本院以 102年 度司裁全字第11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,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,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,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執全 字第 73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案等情 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32號(含本 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5號)假扣押卷審核無訛,且相對 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並無民事訴訟、調解事 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,亦有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 表 1份在卷可參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 1項前段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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