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36號
聲 請 人 林森茂
相 對 人 永興得機械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江海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○○年度司執全字第四四八號
假扣押事件
聲請人所提供之
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一○○年六月十五日法扶保證字第
一○○一一○○六號保證書,准予返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
提存物或保證書,民事訴訟法第
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
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6
號民事假扣押裁定,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 100
年6月15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,聲請本院以100
年度司執全字第 448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。茲因
兩造已和解,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臺
南分會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6號裁定所出具之保證書
,
爰依法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會法扶保證字第 00000000號保證書、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
第 556號假扣押裁定等影本、取回保證書同意書、相對人公
司變更登記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,並經
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48號(含100年度
司裁全字第 556號)假扣押卷,核閱
無訛。相對人同意聲請
人領回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依本院 100年度司裁全
字第 556號裁定所出具之保證書,茲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
,
核與前揭規定,
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向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鍾佳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