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
原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冠生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,曾
聲請對
被告堅弘建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953,91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89,70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9,204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培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