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
原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冠生
被 告 堅弘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
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
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然原告逾期
迄今未
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
法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培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