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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 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冠生 被   告 堅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 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 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然原告逾期迄今未 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培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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