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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 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威電訊實業有限公司、陳有雄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79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8,720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28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浤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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