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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佩靜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: (一)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月2日北院木103 司執福字第1210號執行命令,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 人⑴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⑵精應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強制扣薪三分之一。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曾任職於 上開公司?如是,請釋明任職期間、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 數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於本院。 (二)聲請人自承103年5月以前有從事家庭代工,請具體說明家 庭代工之內容、家庭代工之雇主姓名、聯絡電話及其地址 ,並請提出103年1月至5月之工資明細表。聲請人如另有 其他零工兼職亦請詳實說明(含工作內容、薪資、及雇主 聯絡方式)。 (三)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有向父親吳瑞賢及胞 姊吳瑋琪各借款25,500元及70,000元,請釋明借貸原因、 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?提出本票、借據、債權轉讓 證明書、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。並請將所有民間債權 人之年籍資料、聯絡電話、地址、借貸金額補列於債權人 清冊後提出。 (四)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(五)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(即自101年10月起至103年9月止) 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 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 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 (六)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 津貼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 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。 (七)如有以聲請人本人、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 型保險單、基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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