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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何宗興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並補 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;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,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,定期命補正, 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: (一)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,並釋明除聲請人外,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?每月收入狀況如何?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母親楊芷香之扶養費用? (二)聲請人稱每月尚須繳納房貸3,600元,請聲請人詳細說明 每月須分攤房屋貸款3,600元之原因、系爭房屋每月所需 繳納貸款數額為何、所有權誰屬、每月分攤金額如何算出 、房屋貸款契約書、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,並提出系爭 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。 (三)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,聲請人於 102年3月15日自懋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,有再以浣 昌商行、禹誠企業行、及金太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 單位投保勞保,請聲請人將上開公司之連絡方式(含地址 、電話及負責人姓名)及任職期間之薪資金額詳實記載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「聲請前兩年內收入」項目後 補提出。 (四)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,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。 (五)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(六)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(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) 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 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 (七)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 津貼、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)。 (八)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、基 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 (九)請提出自101年5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,聲請人之勞、 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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