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6號
抗 告 人
即
聲請人 許家碩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交付光碟事
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
告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洪翊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