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6號
抗 告 人
即
聲請人 許家碩
相 對 人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景隆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光碟事件,
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
月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
裁判
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1,000元,
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3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,有卷附送達
證書
可憑,
惟抗告人
迄未依期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附卷
可稽,其抗告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翊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