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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許家碩 相 對 人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光碟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 月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1,000元,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3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,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憑,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、答詢表附卷可稽,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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