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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迴避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洪春秀       陳子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黎有限公司即宏黎資產管理公司、廖東榮 及田惠如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聲請人於陳報狀提到,請求爭執對象提出讓渡之資金流向證 明、送達證明,但是承審之法官卻對此不予以查明與審理。 ㈡聲請人洪春秀於民國103年10月1日開庭時,當庭委任李日隆 先生為訴訟代理人,而承審法官不准予代理,雖依民事訴訟 法第68條之規定,非律師之代理人,應經審判長之許可,並 且可隨時撤銷其代理,但民事訴訟之代理非律師強制代理, 民事訴訟且是當事人進行主義,原告已於當庭委任訴訟代理 人,法官應尊重原告之程序處分、選擇權,且依前述,未作 必要之證據調查,即辯論終結。為此,爰依民事訟訴法第3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。 二、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當事人遇法官有第32 條所定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,得聲請法官迴避。但依同法第34條第2項、第284條之規定 ,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。至所謂「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」之情形,係指法 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交誼嫌怨或其他客 觀原因事實,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。亦即應以 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,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 切之交誼或嫌怨,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 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。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,或不滿法 官進行訴訟遲緩,指摘法官指揮、進行訴訟程序不當,或認 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、鑑定,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 虞。又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,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 證據之聲請,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,或於曉諭 發問態度欠佳,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或僅於訴訟 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,致當事人一造不利,在當事人主觀 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,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(最高法 院18年抗字第342號、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、82年度台抗 字第20號、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、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等 裁定要旨足資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㈠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。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;前項之許可,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,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,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依此規定,原則上禁止非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,以利訴訟之有效進行,並防止第三人挑撥訴訟或藉 訴訟圖不法利益,僅於例外經審判長許可時,方得由非律師 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。亦即授權審判長於個案中為斟酌,是 否許可非律師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,且得視訴訟進行之情形 而隨時撤銷許可。查本件聲請人洪春秀於103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期日,除親自到庭外,並委任訴訟代理人李日隆一同到 庭,惟李日隆並無律師資格,且與聲請人洪春秀間亦無親屬 僱傭關係,業據李日隆陳述在卷(見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卷第107、108、111頁)。則本件聲請人既已親自到庭,審 判長如認李日隆擔任其訴訟代理人,無益於真實之發現與訴 訟之進行,自得不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,且縱使許可之後, 亦得撤銷其許可,此係屬訴訟指揮權之內容,尚難因承審 法官依案件進行之情形,而禁止非律師之李日隆擔任訴訟代 理人,遽認受承審法官有何偏頗情事。 ㈡次經,聲請人另主張請求承審法官查明爭執對象提出讓渡之 資金流向證明、送達證明,但是法官卻對此不予以查明與審 理云云。惟聲請人上開所指人認承審法官就其所聲請調查事 項未處理或未踐行調查證據程序,乃承審法官訴訟指揮權之 行使是否適當,或證據調查准駁之問題,容涉聲請人對承審 法官處理方式之個人主觀感受及臆度,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即 認承審法官有何足以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,尚非屬 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,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 切之交誼或嫌怨之情。此外,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即時可供 調查之證據釋明承審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殊利害關係,或與 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,揆之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 裁判意旨,尚不得僅據此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。從 而,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聲請承審 法官迴避,核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桂美 法官 黃瑪玲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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