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更正裁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即 債 務 人 典鋒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薛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15日所為 89年度促字第48994號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兼法定代理人薛豐榮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兼法定代理人薛豊榮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