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
分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戴誠志
相 對 人即
債 務 人 典鋒建材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薛豊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15日所為
89年度促字第48994號
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兼法定代理人薛豐榮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兼法定代理人薛豊榮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。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