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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變換提存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桂盟企業(香港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聲請 人聲請變換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假 執行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壹萬貳仟元,准以同額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,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,得聲請 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價值相當之有價證券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替 現金,本院認該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假執行提供之擔保 金額價值相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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