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桂盟企業(香港)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盈進
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
律師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華田
上列
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
聲請
人聲請變換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
假
執行提供之
擔保金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壹萬貳仟元,准以同額之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,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,得聲請
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價值相當之有價證券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替
現金,本院認該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假執行提供之
擔保
金額價值相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幸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