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號
原 告 古佳立
兼法定
代理
人 郭惠珍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
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