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
原 告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正憲間請求履行
租賃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255,200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4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