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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  告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憲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255,200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4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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