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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  告 慶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淵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進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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