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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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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  告 郭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廣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,514,69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,7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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