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
原 告 郭碧月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廣
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,514,69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,7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