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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  告 王振廷       王昭文       王昭惠       王正成       王儷錡       王南傑       王瀚頡       王中一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博誼 原   告 王振樞       王振良       王振鈞       王世杰 被   告 劉崑洋       蔡文卿       新大益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仲凱       楊陳惠美       王福祥       余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82,000 元(60× 19,700元=1,182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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