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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  告 楊錦鎔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鄭文福等二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38,96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,2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玟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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