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告 楊錦鎔
訴訟
代理人 林志雄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鄭文福等二人間請求
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38,96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8,2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蘇玟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