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0號
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
法定
代理人 陳衛銘
上列原告與
被告汎得光電有限公司、陳清南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、
第二項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39,25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。又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於被告之
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書,
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徵收裁判費3,000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9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幸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