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 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得光電有限公司、陳清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、 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39,250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。又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於被告之 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書,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徵收裁判費3,000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福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