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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 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4,309,11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,669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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