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1號
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月娥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4,309,11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,669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