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6號
原 告 鴻運發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夢涵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捷元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45,000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,0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
抗告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