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號
原 告 聯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錦淼
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,549,2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,245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蘇玟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