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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  告 杜平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典農業資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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