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號
原 告 杜平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典農業資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