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3號
原 告 正欣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忠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,091,714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21,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幸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