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9號
原 告 林阿蓮
黃舒毓
上列二人共
同訴訟
代理
人 詹俊平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夥資金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66萬8,646元【計算式:183萬6,073元+183萬2,573元=366萬
8,646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,3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