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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合夥資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  告 林阿蓮       黃舒毓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詹俊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夥資金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66萬8,646元【計算式:183萬6,073元+183萬2,573元=366萬 8,646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,3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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