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9號
原 告 祥鼎鋼索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周三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景程車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671,55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