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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99號 再審原告  鹽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周 再審被告  謝宗茗即謝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,000元,應徵收裁判費4 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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