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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  告 良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雙喜 被   告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,654,950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7,2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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