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號
原 告 良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雙喜
被 告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萬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,654,95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7,2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幸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