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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  告 台灣以諾國際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珊珊 上列當事人被告喬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美金 14,968.61元,折合新臺幣458,444元(原告103年10月31日起 訴,當日台灣銀行美元現金匯率為1美元兌換30.627台幣;元以 下,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96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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