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4號
原 告 台灣以諾國際聯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珊珊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喬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美金
14,968.61元,折合新臺幣458,444元(
按原告103年10月31日起
訴,當日台灣銀行美元現金匯率為1美元兌換30.627台幣;元以
下,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96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