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5號
原 告 陳秀女
被 告 劉姵頡
上千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蒞生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其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與被告劉
佩頡間於民國103年4月20日所簽訂不動產
買賣契約書之
法律關係
不存在,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500,000元;聲
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上千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給付130,000
元。依
前揭法律規定,價額應合併計算之,以6,630,00元(計算
式:6,500,000元+130,000元=6,630,000元)核定為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
,6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古小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