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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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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  告 陳秀女 被   告 劉姵頡       上千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蒞生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其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與被告劉 佩頡間於民國103年4月20日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法律關係 不存在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500,000元;聲 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上千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給付130,000 元。依前揭法律規定,價額應合併計算之,以6,630,00元(計算 式:6,500,000元+130,000元=6,630,000元)核定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 ,6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小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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