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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  告 賀真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如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,021,89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1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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