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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  告 恩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資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9 0,95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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