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1號
原 告 恩侖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資澤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9
0,95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