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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  告 黃煥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關 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經營之永安高爾夫鄉村渡假俱樂部間有如民事 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會員權利關係存在,及被告應對原告履 行如民事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義務,並不得拒絕原告行使如 民事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會員權利。上開請求事項係為確認 原告會員權利而涉訟,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據原告陳報其於民國88年5月7 日繳納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入會費,93年2月7日再繳納200 ,000元升等為個人不記名會員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, 000元(計算式:350,000元+200,000元=550,000元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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