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3號
原 告 黃煥新
上列原告與
被告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關
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
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經營之永安高爾夫鄉村渡假俱樂部間有如民事
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會員權利關係存在,及被告應對原告履
行如民事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義務,並不得拒絕原告行使如
民事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會員權利。
上開請求事項係為確認
原告會員權利而涉訟,並
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
張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據原告陳報其於民國88年5月7
日繳納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入會費,93年2月7日再繳納200
,000元升等為個人不記名會員,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,
000元(計算式:350,000元+200,000元=550,000元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