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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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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  告 侑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凱 被   告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陳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1,283元(計算式: 被告查封之白鐵園棒材3947公斤×原告所提出之發票記載單價每公 斤89元=351,283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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