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
原 告 侑欣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建凱
被 告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陳清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1,283元(計算式:
被告
查封之白鐵園棒材3947公斤×原告所提出之發票記載單價每公
斤89元=351,283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羅振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