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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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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  告 上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53,312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4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小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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