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固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  告 虹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 同)534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著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