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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木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尼製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53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7月16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,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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