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木山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尼製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因本院103
年度訴字第1053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7月16日
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4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7,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