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7號
原 告 日東昇建設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育彰
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
律師
涂欣成律師
李政儒律師
吳佩
諭律師
被 告 劉晃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民國10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5月11
日
宣判,
惟原告於104年5月7日之民事陳報(四)狀
所載附
件二之人數較先前民事
起訴狀所載之人為多,實有釐清之必
要,故通知
兩造於104年6月15日14時15分至本院第15法庭再
開言詞辯論,並請原告提出補正後附件二所示地號土地登記
謄本及坐落其上建物之登記謄本到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瓊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