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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  告 日東昇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彰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      涂欣成律師       李政儒律師       吳佩諭律師 被   告 劉晃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經民國10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5月11 日宣判,惟原告於104年5月7日之民事陳報(四)狀所載附 件二之人數較先前民事起訴狀所載之人為多,實有釐清之必 要,故通知兩造於104年6月15日14時15分至本院第15法庭再 開言詞辯論,並請原告提出補正後附件二所示地號土地登記 謄本及坐落其上建物之登記謄本到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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