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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  告 周明德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,曾聲請被告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,000元,應徵收第    一審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,000元。 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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