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
原 告 周明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報酬,曾
聲請對
被告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,000元,應徵收第
一審
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,00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