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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  告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昶凌 一、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昌輝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(即10   3年度司促字第21839號)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3,755元,應繳裁判   費6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,7   8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(繕本請逕送對造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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