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3號
原 告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昶凌
一、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昌輝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(即10
3年度司促字第21839號)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3,755元,應繳
裁判
費6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,7
8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(
繕本請逕送
對造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姝妤